沪药事药品〔2024〕6号
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及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即国家清单),现将部分国家短缺药品目录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信息将通过系统向医疗机构推送,于2024年1月18日生效执行。药品信息公布后,请生产企业核对信息,如有疑义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国家短缺药品目录挂网采购信息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