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和《关于准确全面贯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政策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12号),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江苏、安徽、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份组建省际联盟,对第4-5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的带量采购药品开展接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
一、总体规则
(一)期满接续品种范围
第4-5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采购协议期满的47个品种纳入本次期满接续范围。本次期满接续品种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均可参加(具体品种见附件1)。
(二)意向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原则上以各通用名品种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申报的下一年度需求量的80%(抗菌类和国家重点监控类药品为50%)计算其意向采购量(具体数量另行发布)。
本次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起算,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后期可视情况延长。
(三)拟中选规则
根据本次期满接续采购品种上一轮中选价格情况,分别采取竞价方法或询价方法确定中选企业。申报价格高于本产品参与接续省份现执行挂网价格(以过评后挂网价格为准,非活跃区价格除外)的,视为无效报价。
1.最高有效申报价。以国家集采同品种的平均中选价、该品种在参与接续省份上一轮平均中选价格、国家集采最低价1.5倍三者中的最低者为最高有效申报价。对于国家集采最低中选价≤0.1元/(片、粒、支)的品种,为更好保障临床供应,以国家集采最高中选价为最高有效申报价,其中最高有效申报价不超过0.1元/(片、粒、支)的品种,以0.1元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2.竞价品种拟中选规则。竞价品种(见附件1)的同品种企业按有效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报价排名前50%(四舍五入取整)的企业拟中选。报价相同时,按以下次序确定拟中选企业:(1)国家集采时中选联盟省份数量多的优先;(2)批准过评时间早的优先。
3.询价品种拟中选规则。询价品种(见附件1)申报企业报价不高于同品种最高有效报价的拟中选。
对于询价未成功的品种增加一轮竞价,由专家重新研究制定最高有效申报价,竞价企业按有效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排名前50%(四舍五入取整)的拟中选。报价相同时,按以下次序确定拟中选企业:(1)国家集采时中选联盟省份数量多的优先;(2)批准过评时间早的优先。
4.中选价格联动规则。本次采购中选产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否则取消中选资格。
(四)价格纠偏规则
所有拟中选企业,根据其报价与同品种最低中选价的比值由高至低排序,排名前1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比值出现2家及以上的,全部纳入降价范围)的企业应进一步降价,使价差比值达到剩余90%拟中选企业的平均价差比值,否则取消拟中选资格。
(五)意向采购量分配
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在中选产品确定后,将意向采购量按以下规则分配给中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