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谈创新药品落地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在综合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形成了《关于部分国谈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5年3月28日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省医保局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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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红城湖办公区11号楼北楼408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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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部分国谈药品门诊统筹单列支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部分国谈药品门诊统筹单列支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
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结合我省
实际,对适合在门诊治疗使用的国谈药品实行门诊统筹单列
支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适合在门诊治疗使用的国谈药品实行门诊统筹单列支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经诊断需要使用国谈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二、药品范围
“双通道”药品中适用病种未纳入我省门诊慢性特殊疾
病保障范围,但适合在普通门诊治疗使用,疗程费用较高的
国谈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国谈药品,下同)。
具体药品名单由省医保行政部门确定(详见附件),并实行
动态管理。
三、待遇水平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国谈药品(按
我省乙类药品管理,个人需先行自付10%)费用,不设起付
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报销比
例单列结算,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直接计入个人年度医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职工大额
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继
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
附件列表:
关于部分国谈药品门诊统筹单列支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0325-海南省门诊统筹单列支付目录106xlsx.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