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单体联盟公众号,查询更多医保信息
单体联盟
  • 电话0575-86099111 13735250999
  • 微信jianxinyiyao
  • 企业浙江鉴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省份:
关键字:
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十五省(区、市)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华中-湖北省2024-03-18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办公室关于公布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SHLM-YD2023-1)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和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十五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第九批国采(湖北)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和备供情况;十五省联盟集采(湖北)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和备供情况。(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参加第九批国采和十五省联盟集采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4年3月25日起,统一执行第九批国采和十五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第九批国采中选药品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确定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十五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按照《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确定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分别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第九批国采和十五省联盟集采相关药品价格。

        1.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省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备供药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我省挂网供应。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未在联采办公布的“供应清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挂网规格和包装产品,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第二备供企业相关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询价确定挂网价格。非本省主供及备供企业相关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以及我省药品采购准入规则确定挂网价格(执行清单另行通知)。

        3.集采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非中选药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和“上海红线价”的低价进行调整,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可保留挂网资格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本省同品种中选价格。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的前提下,可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解释工作。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五)落实残缺规格。按照《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选结果的通知》要求,本省中选企业不能供应残缺规格的,由备供企业成为残缺规格的主供企业,若备供企业也无该残缺规格,在同品种其他中选企业中选择供应企业。选择备供企业或其他中选企业供应残缺规格的,按其中选价格挂网供应,并匹配对应的协议采购量。

        (六)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七)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其中,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本次集采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吡拉⻄坦注射剂型、雷⻉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八)做好备供管理。在执行过程中,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保局将按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九)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严格落实《关于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逐月填报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

        (十)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第九批国采和十五省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4年3月13日 


官方网站信息可能存在更新、撤销、失效等情况,点击信息来源,可查看官方网站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