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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治理的通知
东北-黑龙江省2024-04-10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价格,促进“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在我省前期开展价格联动和企业自主调价等工作的基础上,对挂网价格仍高于“监测价”的部分药品进一步治理。现将“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次价格治理以国家价采中心2024年4月9日最新发布的监测价为准。)

一、治理范围

        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高于“监测价”的“四同药品”(见附表)。

二、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7日。

三、申报方式

        各相关企业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发起动态调整。

四 、有关要求

(一)相关企业按不高于“监测价”下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

(二)对挂网监测价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动态调整”模块重新申报当前价格。

1、主品规价格有异议直接原价发起动态调整,并按要求提报材料。

2、副品规价格有异议或需要调整价格通过主品规发起动态调整,并要求提报材料。

3、提报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诉材料和《企业价格自查表》,未加盖公章的默认无效。

(三)逾期未调整且未提交申诉材料和《企业价格自查表》的,将对相关企业采取约谈提醒和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咨询电话:

0451-85975688/85975685/85975636/85975682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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