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0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豫医保办〔 2024〕47 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10日 |
| 失效时间 |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价改调〔2022〕61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优化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核流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申报流程
(一)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卫生健康部门对项目技术的创新性、规范性、是否主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进行把关,并出具评定意见后,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符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中规定的B类项目,在试行期间有条件有需要开展的三级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追加试行。
(三)医疗机构申报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仅涉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完善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提交以下材料(电子邮箱同时报送),并均须申报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一)《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申报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承诺书》《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卫生健康部门评定意见,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的,须提供相应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论证同意材料及伦理审查结论;
(四)涉及仪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耗材等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和医疗机构采购发票等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并提供全国最低销售价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耗材同时提供报关单);
(五)申报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1.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其他临床应用资料;
2.外省(市)已公布项目或价格的,提供外省文件或审定情况。
三、简化审核流程
(一)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以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凡不在技术规范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
(二)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随时受理医疗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省辖市级医疗保障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核论证一次。
(三)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以及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通过政策解释、修订项目等形式,以现有价格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程序,快速回应医疗机构正当的收费需求。
